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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巩固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的要求,实现2007年底我市城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的目标,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在全市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淘汰非节水型产品工作落实到位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节水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市淘汰非节水型产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的总体协调和推进工作,市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市节水办。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淘汰非节水型产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的组织推动工作。
  各有关委、局应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淘汰非节水型产品工作。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禁止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164-2002)和《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70-2002,以上两项标准简称为“节水标准”)规定的指标进行设计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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