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严格把好产权交易关。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有关规定,全市凡是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股权转让行为的企业,都要严格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并在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国土、工商、税务、房产、公安等部门对未经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履行交易程序的企业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股权更名过户、工商登记、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照的更名、过户手续。
三、政策依据和主要措施
我市拟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实施改制过程中要以铁政发[2005]12号文件为操作依据。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一)改制企业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补偿金发放标准为:正常生产企业的补偿金,按本企业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企业月均实发工资标准计发;停产、停业企业按辽政发[2005]15号文件规定,以铁岭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每年工龄发放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用于补充安置职工和偿还企业拖欠职工债务资金的缺口。
(二)改制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交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退休人员的取暖费发放办法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按照辽政发[2005]15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可只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拟改制企业预留工伤医疗保险费用标准,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拟改制企业中60年代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在企业改制后交由同级民政部门管理,所需费用由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后一次性拨付给管理部门。
(五)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推进配套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包括铁岭经济开发区)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认真履行同级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核、批复,资产权属确认,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管理和国有资产运营、收益管理等主要管理职能。同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做好企业资产统一管理、债权统一回购和企业资产重组等各项工作。凡是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股权转让行为,都要监督资产产权、国有股股权占有单位在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履行交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