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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网络,加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本地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核定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考等形式,将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保证工作需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一支作风硬、能力强、业务精的法律援助工作专业队伍。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农村、社区、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建立工作站点,健全工作网络,畅通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要在临街设置接待场所,完善服务功能,适应日常接待工作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有效、运作规范的工作体系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能,树立良好形象。
  三、加大力度,深入贯彻两个《条例》
  一要继续大力宣传两个《条例》。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相关知识,使困难群众增强维权意识,了解维权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要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经济困难标准,扩大事项范围,让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三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强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受援人的权利。对于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案件,要及时提供援助,保证有关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提供的辩护,维护司法人权。四要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遇到的涉法问题,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五要充分调动和使用法律援助资源。鼓励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鼓励、引导有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
  四、加大投入,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群众、办理案件等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杜绝挤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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