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2007〕6号 2007年2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
《条例》),一大批困难群众获得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仍有少数地方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两个
《条例》的贯彻落实力度不够,存在专业队伍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力,接待条件落后、不方便群众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两个
《条例》,切实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我国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实现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诉讼难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确保诉讼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的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江苏、和谐江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两个
《条例》,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