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十五”末期控制总量指标基础上再削减20%,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再削减10%,使区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在“十五”末期水平。
到2010年,城乡空气环境质量基本实现功能区规划要求;重点地面水域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达到水域功能区规划要求,主要河流水生生态得到初步恢复;城乡居民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区域规划要求;全市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得到有效缓解,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区环境有所改善;中心城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主要行业单位GDP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让铁岭人民喝上干净水、呼吸新鲜空气、生活工作在适宜环境中的环境保护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和建设、单位GDP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指标如下:
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7.2万吨/年,烟尘5.8万吨/年,粉尘2.7万吨/年,化学需氧量2.7万吨/年,氨氮2万吨/年。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实现零排放。
2.环境质量指标
铁岭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镇及乡村居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天数大于80%,其中清河省级旅游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天数大于75%;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1%;全市集中供热率达到70%;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率达到90%。
辽河及招苏台河、清河、柴河、凡河等主要河流控制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划功能区水质天数大于70%;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
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城镇及乡村居住区域环境噪声基本达到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到2010年,城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3.生态保护和建设指标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昌图生态示范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生态示范区、有机食品基地的建设。
规模化养殖场和集中式养殖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30%;森林覆盖率达到40%;水土流失面积控制在全市国土总面积的20%以内;土地沙化面积控制在全市国土总面积的2%以内;矿山生态破坏恢复率达到30%;天然湿地面积达到175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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