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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已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工作由整治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土地收购整理阶段,由拆迁整理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界外地处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实施出让;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界外地处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时,拆迁整理单位、用地单位应配合测绘部门将界外地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状况一并提供给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条 自《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下发后,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及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下同)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标准以及时限等相关内容。
  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以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划拨用地文件中约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界外地处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市内六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划拨用地文件的规定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工作进行监管和验收。

  第十三条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拆迁整理单位、用地单位下达《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通知单》(附件一),同时抄送市建委或各区县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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