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25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现将《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证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用地的界外地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与建设项目相邻的规划道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建筑边线。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界外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须拆除;
(二)界外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供热、燃气专业等架空管线须切改入地;
(三)界外地范围内的各种废旧线杆须拔除;
(四)界外地范围内的变台、设施箱及燃气调压柜等设施须迁移到道路绿线以外的隐蔽处。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由用地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分为已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和未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