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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防汛事件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省水利厅、河南黄河河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安全生产事件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社会群体性事件、火灾事故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省长任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等部门牵头处置。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省环保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公共卫生事件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省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省卫生厅等部门牵头处置。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都要尽快设立专门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办事机构,也可以指定现有机构或专门人员承担起本辖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职责。加强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强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要建立和完善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责任,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承担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管理和基层应急投入。

  (三)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编制实施《河南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与城乡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做好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我省的配套法规和政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预防和处置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起草和修订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各省辖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配套政策,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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