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2006〕8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全面落实《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和《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豫政〔2005〕35号),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要尽快建立覆盖全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各市、县(市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于2007年3月31日前编制、修订完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各类预案。省辖市、省直各部门、省属重点企业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完备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编制的指导协调、沟通交流、审查备案、督促检查和衔接工作,建立预案动态管理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落实,开展预案演练,积极组织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省人民政府作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都要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省人民政府由常务副省长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分管副省长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省政府各部门在分管副省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应的任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