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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失效]

  1.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中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重视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监督。
  2.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夯实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3.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七)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积极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形成良性事故预防机制。
  1.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好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及国家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遏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领域。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
  2.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强化源头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山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严格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估,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安全专篇。切实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3.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实行差别浮动保险费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差别浮动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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