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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的通知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鼓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指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中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激励本市“三校”在校生学习积极性,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1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5月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应届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26号),2007年继续开展推荐“三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工作,实施加分政策,使部分学生优先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现就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推荐加分的对象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报考高等院校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三校”应届优秀毕业生。

  (一)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二)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一次获得区县、主管局(委、集团公司)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三)凡在校期间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比赛个人全能的技能特长生;

  (四)户口在本市而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三校”毕业生中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户口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上述对象除特殊情况外,都应予推荐;未被推荐或被推荐但未经张榜公布、核准的,在招生录取中不再给予加分。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学生自愿报名的原则,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的工作。

  (二)各校按照推荐要求,确定本校推荐学生名单。推荐过程程序依次为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班主任提名、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经学校审核的推荐名单须在校内张榜公布一周(要注明加分理由)后上报。

  (三)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后,学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经学校班主任和校长同意签名、加盖学校公章,附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校主管局(委、集团公司)组织的有关表彰决定文件等有关资料,报学校主管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后,报市教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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