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6.2 总结评估
6. 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6. 2.2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规定的意义和建议
6.2. 3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所有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7.2 资金及人员保障
根据中央、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经费解决。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7.3 宣传与培训保障
7.3.1 公共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7.3.2 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8 附则
8.1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