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各政府机关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电话号码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方便公众利用各类服务电话办理信访、投诉、咨询等事务,充分发挥本市各类服务电话的作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各政府机关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公开信访、投诉、咨询等电话号码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电话号码的单位
各区、县政府及所属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电信等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国家安全局、保密局等特殊部门除外。)
二、公开电话号码的类型
各政府机关的总机号码及信访、投诉、咨询等公共服务电话号码;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热线号码。
三、公开电话号码的流程
(一)各单位对应当公开的电话号码进行梳理,并填写《电话号码信息登记表》,于2007年4月27日前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公开办)。其中,各区、县政府所属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有关电话号码由区、县政府负责报送,有主管部门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热线号码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无主管部门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热线号码由本单位自行报送。
(二)市信息公开办汇总各单位报送的电话号码,并提供给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予以公开。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负责向中国电信114查号台办理有关电话号码的免费登记事宜。
(三)各单位变更、取消有关电话号码,应当填写《电话号码信息更新表》,在变更、取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电话号码信息更新表》报送市信息公开办,报送流程同上(一)。市信息公开办在收到《电话号码信息更新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办理更新事务。
四、有关监督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各政府机关做好有关电话号码的更新工作。对不及时更新电话号码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此外,各单位落实该项工作的情况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和政风行风测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