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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就医及审核结算流程》的通知

  (2)“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批准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如要求变更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自动取消。
  (3)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审批后,将《审批单》(一式两份)及《手册》交还参保人员。
  (二)就医和费用审核结算
  1、对参保人员的要求:
  (1)参保人员到本人选定的“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持《手册》就医,并按要求出示《手册》。
  (2)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申请报销。
  2、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①参保人员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审批单》与《手册》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审批期限内,并将《审批单》存档,单独进行管理。
  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保人员建立“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病历,并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90号)中门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进行管理;参保人员每次就医,都应在“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
  ③参保人员需住院进行治疗的,可不受本人选择的门诊抗排异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查验《手册》。《手册》上有“肝移植抗排异”审批信息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抗排异治疗相关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由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予以结算。
  3、对区、县医疗经办机构的要求:
  区、县医疗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保险费用,应核查参保人员是否进行了“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审批,是否在审批有效期限内,门诊费用是否发生在本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要求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结算。
  二、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就医和审核结算
  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就医和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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