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中省属驻铁执法机构应定期对本部门执法科室、所属执法单位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
第七条 纳入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以下种类:
(一)行政处罚卷;
(二)行政强制卷;
(三)行政许可卷;
(四)行政征收(收费)卷;
(五)行政征用卷;
(六)行政裁决卷;
(七)行政确认卷;
(八)行政复议卷;
(九)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卷。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七)文书书写是否规整,运用法言法语是否规范正确,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八)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罚缴分离;
(十)罚没物品是否在卷中反映出已依法拍卖、上缴国库或销毁。
第九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案卷中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主体是否合法;对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二)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