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资金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资金每月结算一次,由县(市)区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要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支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八、组织机构和部门责任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市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铁岭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县(市)区都要设立城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核定编制,配备专门人员。
(二)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基本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组织协调政策的研究与制定,人员培训、政策宣传、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动态管理,负责发放《就诊手册》、救助过程的检查指导、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和统计申报等工作。
2.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培训医疗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3.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4.劳动部门职责。负责参与政策制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铁岭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铁政办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铁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铁岭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
铁岭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王恩卿 副市长
副组长:刘力坚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洪伟 市民政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