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救助标准:政府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每人每年最高住院累计救助金额为3000元(只限本人)。
五、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须持《低保证》、《就诊手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门诊救助
医生根据病情,按规定的药品范围开具处方(处方上加盖“低保”章)。收款部分按患者自负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两个款项填写,救助对象只交个人承担部分。医院要在患者《就诊手册》上记录其病情救助费用和剩余的救助金额。
(二)住院救助
1.县级定点医院救助。救助对象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可先到县级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只交所发生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标准时,超出部分全部由救助对象自理。结算时医院为其开具的处方应加盖低保章并在患者《就诊手册》上做好每次就诊的详细记录。
2.市级定点医院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病情需要,由县级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并开具转院单,到相应的市级定点医院治疗,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时持相关手续到原属县级医疗救助服务中心结算。
3.特殊情况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办理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或上级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结算程序和市级定点医院救助程序相同。
六、医疗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设在医疗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医疗救助基本要求、医疗水平达到医学标准等符合条件、布局合理的医院。被确定为定点医院的单位需与市、县两级医疗救助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规定使用药品。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
七、资金的筹集、结算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1.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补助、本级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利息等。
2.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人数和救助标准,各县(市)区要及时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