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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铁岭市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二)住院救助标准:政府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每人每年最高住院累计救助金额为3000元(只限本人)。

  五、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须持《低保证》、《就诊手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门诊救助

  医生根据病情,按规定的药品范围开具处方(处方上加盖“低保”章)。收款部分按患者自负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两个款项填写,救助对象只交个人承担部分。医院要在患者《就诊手册》上记录其病情救助费用和剩余的救助金额。

  (二)住院救助

  1.县级定点医院救助。救助对象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可先到县级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只交所发生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标准时,超出部分全部由救助对象自理。结算时医院为其开具的处方应加盖低保章并在患者《就诊手册》上做好每次就诊的详细记录。

  2.市级定点医院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病情需要,由县级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并开具转院单,到相应的市级定点医院治疗,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时持相关手续到原属县级医疗救助服务中心结算。

  3.特殊情况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办理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或上级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结算程序和市级定点医院救助程序相同。

  六、医疗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设在医疗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医疗救助基本要求、医疗水平达到医学标准等符合条件、布局合理的医院。被确定为定点医院的单位需与市、县两级医疗救助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规定使用药品。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

  七、资金的筹集、结算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1.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补助、本级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利息等。

  2.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人数和救助标准,各县(市)区要及时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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