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铁岭市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铁岭市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铁岭市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铁岭市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

  为有效地缓解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就医难的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医疗机构优惠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稳步推进、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

  (四)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各负其责的原则;

  (六)坚持属地救助,属地管理,分级指导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均属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三、救助形式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办法,所需费用通过政府救助和低保对象个人出资筹集。

  (一)门诊医疗救助。需要医疗救助的低保人员原则上到定点的县级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

  (二)住院医疗救助。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病情可到县级定点医院或转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四、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标准: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60%,个人承担40%,每人每年最高门诊累计救助金额为60元(只限本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