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送窗口单位要求
(一)各市要认真做好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报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和优中择优的原则,严格参照评选条件,确保报送的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既要在硬指标,如场所建设、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达到要求,也要在登记流程、登记员业务素质、服务态度等方面达到要求。
(二)各地推荐省级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名额按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总数的16%上报,省厅针对各地上报的窗口单位进行抽查,同时在适当时候组织省辖市之间交流、互查,对于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即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省辖市参加本轮或下一轮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选资格。
(三)各省辖市要于2007年5月底前将符合省级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名单和评审表、反映窗口单位基本情况的电子版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候登区域、婚姻登记区域、档案室环境建设以及婚姻登记员合影)报省厅社会事务处。
(四)省厅将对被命名为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命名表彰的长效机制,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附件: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表
二○○七年三月
附件
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表
窗口单位名称及性质 名称:
性质:行政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辖区总人口数 ( )人
婚姻登记员
基本情况 人数:( )人 平均年龄:( )岁
行政编制( )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人
大专及以上学历( )人;高中学历( )人;
初中及以下学历( )人
婚姻登记机关面积情况
候登室(区)( )平方米;
结婚登记室(区)( )平方米;
离婚登记室(区)( )平方米;
档案室( )平方米
2005年
婚姻登记量
结婚登记( )对;离婚登记(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