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
(豫民文〔2007〕57号)
根据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和《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民函[2006]156号)要求,我省各地开展了以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提高了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选命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窗口单位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5万人口配有1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二)在办公楼(院)醒目处悬挂符合《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印章符合《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
九条的要求。
(三)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
候登室(区)不拥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排队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候登和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室(区)登记桌面宽敞,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为每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为每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独立的私密空间。
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分配合理。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年婚姻登记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下同)低于1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1000-3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6000对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9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1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