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6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理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单位预算追加,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根据《
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的内容
追加单位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追加预算),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那些未列入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但确需政府动用机动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安排,由财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增加的单位各项支出预算。
主要内容包括: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杂支费等一般公用经费的支出预算;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购置费、房屋维修费、车辆大修费、大型会议费、大宗印刷费、出国经费、招商费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办案补助费的预算;追加因国家及省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各类会议确定的需要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各项经费和专项支出预算。
二、追加预算的原则
(一)不可预见原则。年初预算安排中没有预计到的国家及省出台重大政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突发公共事件等事项确需动用财政资金的,予以核定追加。
(二)政策性追加原则。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和上年结转专项资金,按上级政策要求及按上年有关政策予以追加。
(三)政府审批原则。追加预算必须经过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核定追加。
(四)预算内外结合原则。追加预算要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先外后内,内外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