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铁政办发[200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步伐,加大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产业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决定对高新区实施“一级财政、县级管理、计划单列、专户运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按照“以区养区、滚动发展”的思路,根据高新区事权范围,合理界定高新区财权,建立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高新区内原有企业实现收入继续执行原体制,仍列新台子镇乡级收入,保障原既得利益;高新区内新增企业实现收入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和新台子镇各自承担的事权合理划分。
(二)与现行市对下财政体制框架相一致原则。市对高新区实行与其他县(市)、区基本一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属地化管理,计划单列。
(三)体制机制创新原则。鉴于高新区刚刚起步,暂不设立一级国库,国库业务由新台子镇国库代办处(设在铁岭县农行新台子镇营业所,下同)代管,实行专户管理。
(四)建立激励机制原则。为支持高新区优先发展,3年内市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高新区,用于支持高新区建设。
(五)公开透明原则。科学、简洁、规范,便于操作,利于结算。
二、主要内容
(一)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高新区内原有企业(指在高新区成立前注册企业)实现税收和非税收入继续执行原体制,除上划中央、省、市收入外,县以下部分仍列新台子镇乡级收入;高新区内新增企业(指在高新区成立后注册企业)实现税收和非税收入除上划中央、省、市收入外,县以下部分列高新区收入。高新区内新增企业实现税收和非税收入按下列体制执行:
1.共享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五大共享税种按现行体制规定和分享比例分列各级收入,县以下收入列高新区收入。
2.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市与高新区按比例分享,市分享50%,高新区分享50%。
3.契税。实行市与高新区按比例分享,市分享50%,高新区分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