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2006]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使我市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发〔2006〕22号)精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现将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度招聘计划的申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负责在每年12月中旬前分别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申报所属事业单位次年度的公开招聘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编制使用计划,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增人计划,方可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报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须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