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服务与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不断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农业机械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省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等投资方式,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等各项服务事业。
第六条 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对购买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建立、完善受益直接、操作简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