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如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新进人员与所在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和经济补偿工作。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七、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招聘工作纪律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考试、考核及聘用的全过程,并向社会公开设立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十条 笔试、面试命题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与保管、考试、阅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