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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使受聘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条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岗位人员管理的规定。

  正在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人员,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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