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2-1:1.5的比例进入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可采用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
在参加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上,与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签订聘用意向协议,确属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及其实施方案规定急需引进紧缺人才范围的,经市及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
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原则上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如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以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聘用。
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如参加经费核拨方式相同的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以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聘用。
第十六条 个别特殊专业岗位,艰苦行业和乡镇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其招聘条件和招聘办法由各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体检、公示与聘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依据年度招聘计划核准后,办理入编、聘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