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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人发[2006]22号)


各市、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编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区直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规范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文件精神,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使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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