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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审计结果公告、公报等公文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或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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