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铁岭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审计署《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适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组织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