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7]6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榕政综〔2006〕193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按有关规定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南澳旅游预留区”。同意调整设立“吉壁港口预留区”、“北山其它工程用海预留区”、“道澳其它工程用海区”、“百胜其它工程用海预留区”、“沙澳旅游预留区”、“龙鼓其它工程用海区”、“笠屿锚地区”、“松下其它工程用海预留区”、“牛头尾航道预留区”、“竹排屿锚地区”、“笠屿倾倒预留区”、“坛南湾滨海旅游预留区”和“吉钓港口预留区”。
三、福州市区位条件优越,海洋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开发利用强度较大。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