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药品的研发和申报过程中予以指导。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