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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铁岭市建立以市中心医院120急救中心、市中医医院122急救中心及市传染病医院组成的急救网络,确定120急救中心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紧急救援中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急救医疗机构要服从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调遣,积极开展院前急救、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我市依托铁岭市中心医院和市第三医院(职业病病房)建立市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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