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市级专家组,各县(市)、区卫生局组建本级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录。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Ⅱ级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分别启动医疗卫生援应急的Ⅰ级和Ⅱ级响应。
(2)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市卫生局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