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领导小组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指挥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科、防疫科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和指挥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