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经技[2003]583号 2003年9月16日)
各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经委(经贸委、工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 通 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有关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 作,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需到市经委办理免税确认的限下内 资项目。
二、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项目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批复申请,项目单位得到批复后向上海市经委报送办理 免税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上海市经委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 录》审核后,对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中企业自用 设备出具免税确认书。
三、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所需审核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正式件一式二份);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加盖公司印章后一式三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需招标的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需办理机电进口许可证的项目提供项目设备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上海市经委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原则上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 (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一份抄送上海海关, 二份存档,一份下发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后,应尽 快到上海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申请免税确认书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