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根据《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
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明确要求,“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或者生产经营。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责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