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差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适当组织处理,并于次年纳入重点评议单位。
第六章 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为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制定评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政府纠风办指导下,自行确定重点评议单位,自行确定评议方法、评价体系,大胆探索和创新。
第七章 评议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被评单位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弄虚作假,编造评议资料;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议代表及其他参与民主测评和考评的人员严禁接受被评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安排的娱乐活动、吃请和旅游考察等;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民主测评和考评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较差或最差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各级纠风办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纠风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