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评议,整改落实。被评单位针对评议中查找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主动整改。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要及时向纠风办、评议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通报;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
(四)组织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结果。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开展综合测评,并结合“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对该单位的效能考核情况对各单位得出最终的考核评价结果。
(五)总结工作,运用结果。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议结果,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十二条 自行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综合评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 对被评单位的综合评议采取民主测评与工作考评相结合方式。
第十四条 对被评议单位综合评议结果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被评议单位的直接管理服务对象的测评情况(可采用服务对象当场测评、召开管理服务对象座谈会点评等方式,同时,在评议周期内,“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效能考核中管理服务对象对该单位的测评情况一并纳入计算)(60%);
(二)社会群众代表的测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调查等方式)(10%);
(三)社会群众对该单位的信访反映被查实的情况(综合市纪委举报中心、市政府效能投诉中心以及市政府纠风办直接接受的信访举报)(20%);
(四)纠风办组织人员进行考评的情况并结合“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效能考核对该单位的考核结果(10%)。
第十五条 上述(一)(二)(三)的测评分值主要按照不满意的多少计算。
第五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综合评定结果实行按分值高低排序,并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效能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靠前的单位,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评先评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