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7〕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深化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办组织协调,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风行风评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促进和谐重庆的构建。
第五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门纳言,开门评议,开门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