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废止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都市型工业小企业认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经企[2000]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办[1999]31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都市型工业的要求,按照都市型工业定义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都市型工业行业不同特点,特拟定了《关于都市型都市型工业小企业认定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都市型工业小企业认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都市型工业的要求,按照都市型工业定义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都市型工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制订如下认定办法:
一、定义
都市型工业小企业,是指知识、信息、技术和手工技能比较密集,又低能耗物耗、少污染、少占地的,适宜在都市生存与发展的工业小企业,是传统制造业与特定服务业在现代信息技术渗透下专门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加工制造、营销管理等活动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和标准
都市型工业小企业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标准:
1、规模标准。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或职工在岗人数一般在50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