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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损帐补贴暂行办法


  8、市小企业服务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确认其补贴资格: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担保业务开展半年以上,运转正常;

  (3)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其中,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单笔担保责任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的10%;

  (4)按时向市小企业服务所上报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接受市小企业服务所的业务监督;

  (5)在损帐补贴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9、市小企业服务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担保机构,通过"上海小企业"网予以公布。

  五、补贴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10、经认定的担保机构,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可向市小企业服务所申请损帐补贴。

  11、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书;

  (2)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形成损帐的担保合同,以及履约情况的材料;

  (4)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以及确认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单证;

  (5)担保机构取得债权并进行追索的有效文件。

  12、市小企业服务所接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补贴比例、金额以及担保机构实现债权后的分配比例,经市小企业协调办批准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该担保机构。整个审核批准工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补贴的比例

  按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合理分担担保风险"的原则,确定损帐补贴的比例。具体见下表:

  表中:

  损帐比例 =(损帐金额÷担保贷款金额)× 100%。该比例超过5%时,按照5%计算。

  社会资金比例 =(担保资金中的社会资金÷担保资金)×100%

  七、信用保障措施

  13、补贴应用于充实担保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14、接受补贴后,担保机构应积极追索债权,将追索情况专报市小企业服务所,并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按确定比例及时划交市小企业服务所。

  15、对担保机构恶意骗取补贴的行为,给予取消补贴资格、责令退赔补贴金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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