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专项管理,激发改革工作活力。按照《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科政〔2006〕68号)的要求,以体改专项合同的形式,加大体改专项经费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机制转化和制度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支撑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违约责任追究,督促科研机构如期履约,圆满完成体制改革相关工作任务。体改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优先安排以下工作:一是“因所制宜”改革试点科研院所开展试点工作;二是已实现企业化转制的开发类科研机构加强科研条件建设投入,科研成果转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改革方向明确的公益类科研机构推进分类改革步伐,加快结构调整、机制转变、队伍优化,建立现代化科研院所制度,以及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院所向企业化转制等方面的工作。
(四)强化领导机制,构筑改革工作合力。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相关审定、批复工作。省科技厅作为组长单位,具体负责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转制科研机构具体经费补助额度的审定和核拨。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定期会商,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宣传与协调,主动服务科研院所改革,密切配合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积极落实改革配套政策,简化办事环节,营造改革良好氛围。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实施改革的工作职责。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实施所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考虑全省行业发展和产业集聚的需求,从发展壮大我省科研力量的角度出发,统筹、规划所属科研机构改革定位与模式,研究、审核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督促所属科研机构按期保质完成科研机构改革任务。科研机构要充分认识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促进发展、积极稳妥、因“所”制宜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研究确定改革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改革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和研发水平,真正发挥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四、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