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与特点,或成建制转为自主运营的科技实体;或成立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中介组织;或归并入其他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或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继续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起新型的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科研院所运行机制;部分调整为区域性研究中心,有创收能力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科技服务咨询机构或技术研发基地;鼓励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有市场开发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有条件的可进入高校或与高校的相关研究机构联合共建,实现人员、设备和技术信息优势互补;根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结合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改革途径。
(三)市、县、区属科研机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参照本意见制定继续深化改革措施,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三、近期重点任务
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自主创新政策资源,调动一切有利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积极因素,加大政策配套完善工作,为继续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改革工作氛围。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要从推进科研机构自身的发展壮大,提高为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服务的能力着手,围绕科研开发、资产处置、人员流动、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继续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当前首先要用好、用足已有改革政策,认真抓好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继续按闽政办〔2000〕91号、闽政办〔2002〕116号、闽政办〔2002〕178号和闽委办〔2005〕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深化。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贯彻落实既定体改政策,主动服务全省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研机构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开展改革试点,探索改革工作模式。遵循科研事业发展规律,按照“因所制宜”的原则,在开发类和公益类科研机构中选择若干个代表性强的院所,作为“因所制宜”的改革试点,成熟一个,推动一个,为各类科研院所深化改革提供借鉴。试点科研院所在其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院所领导班子建设、经济基础、科研能力、行业带动等因素以及主管部门的改革意见、支持力度,选择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