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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川价函[2007]83号 2007年3月23日)


省畜牧食品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畜食函〔2007〕27)收悉,根据你局2006年一年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服务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川价函〔2005〕298号)中的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性组织(食品)中兽药残留等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四川省畜牧产品安全检测中心作为执收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检测有偿服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检测服务不得收费;属于部门职责进行的抽检不得收费。

  四、执收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人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五、执收单位应当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检测过程中,公布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质量标准,禁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收费、强制收费行为。

  附件一:
  动物性食品和饲料中兽药残留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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