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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川价函[2007]85号 2007年3月22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紧急请示》(川质监〔2006〕194号)收悉。根据《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发〔2006〕223号)和《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的执收主体是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

  (一)理论培训费为4元/人·课时。

  (二)操作培训费,按操作教学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材料(扣除材料的可再利用价值)成本计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教学课本和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

  (四)特种设备作业培训课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培训机构的《收费许可证》副本,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办理。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由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所需票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费提供。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发放票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标准;严禁克扣课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滥发不必要的教学资料。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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