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5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6日)废止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工业委、经贸局、农发局)、计委(发改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工商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协商后,在1999年颁布的《上海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法》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委经济运行处负责受理煤炭经营企业申请,受理地址:江西中路406号(丙)305室。
1999年颁布的《上海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煤炭经营管理,规范煤炭市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包括原煤、焦炭、煤制品。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监、物价、环保、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