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17号)
市、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在市、区、县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进展比较顺利。为了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配合再就业工程鼓励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私营劳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经研究,对进一步开展本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紧密合作,合力搞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
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是全市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配合再就业工程的措施之一。社会保险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合作,合力搞好和加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
2、区、县社保中心要主动与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加强宣传养老保险,协助发放"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和敦促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应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共同为进一步开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创造条件。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区、县社保中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验照、年检工作时,要集中一定时间,组织一定力量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扩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