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

  5.3.7 消毒设施设备齐全,使用各种仪器、器械、设施及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
  5.3.8 保持良好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5.3.9 厕所和垃圾箱(桶)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厕所内有座式便器的宜提供一次性垫圈纸。
  5.3.10 足浴店应符合《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31/359)的规定。
  5.3.11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5.3.12 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到内外环境整洁。室内配有垃圾箱(桶)。
  5.4 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5.4.1 上岗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4.2 足浴店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6 安全要求

  6.1 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要求,建筑结构应不低于Ⅱ级耐火等级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紧急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示。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6.2 锅炉安装使用符合环保、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有关规定。
  6.2.1 使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应符合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2.2 使用常压锅炉,应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规定。
  6.2.3 其它锅炉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不得超参数使用。
  6.2.4 不得擅自拆装、移动锅炉设施或改变锅炉结构及功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