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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

  5.2.1.2 浴场
  a)沐浴区域应设置两种浴种以上的浴池和冲淋设施。
  b)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包房、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冷暖空调等能为宾客创造舒适环境的设施。
  c)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d)能够提供餐饮、美发美容、娱乐、健身、保健等多种服务。
  5.2.1.3 桑拿中心
  a)沐浴区域应配有桑拿设施及其它浴种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b)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包房、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冷暖空调等能为宾客创造高雅舒适环境的设施。
  c)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5.2.1.4 浴室
  a)各等级的厅室布局整齐匀称,有冷暖保温设施或其它相应的措施。
  b)各等级厅、室外及休息服务场所的沙发、浴位、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配比适当,铺设的毛巾、枕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c)各等级厅、室为宾客服务而提供的大小毛巾、茶具的数量配比适当,提供经紫外线消毒的木梳、剪刀等用品。
  5.2.2 足浴场所
  5.2.2.1 有与足浴区域相适应的男女厕所、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5.2.2.2 服务场所的沙发、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铺设的毛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5.2.2.3 配置供足浴用的容器、茶具、毛巾、拖鞋、足浴液。
  5.2.3 按摩服务场所
  5.2.3.1 有明显标志,按摩房内不得安装调光开关。
  5.2.3.2 按摩室的墙、门上应有透明玻璃,从室外向内观察无死角,不得装有妨碍视线的门罩、窗帘及影响视线的粘纸或图案。
  5.2.3.3 男女按摩房门锁开关应装置在室外,不得装有反锁装置。
  5.3 服务卫生要求
  5.3.1 服务场所微小气候、水质、空气质量、照度、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GB9665的规定。
  5.3.2 入口处应有禁止性病、皮肤病及其它传染病患者就浴的文字或标志。
  5.3.3 浴巾、上身巾、下身巾、面巾、浴衣、拖鞋等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严格消毒,实施上下内外四分开的消毒制度,并达到GB9663中表2的规定。浴盆、修脚工具应一客一消毒,用具器械应每日消毒。
  5.3.4 更衣箱应在每天营业结束后清洁消毒。
  5.3.5 池水应循环过滤消毒。池水浊度、水温要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3.6 提供的洗发膏、护发素、沐浴液和其他护肤化妆品要符合GB79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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